导语: 网友提问:一月前下午3点骑电瓶车过斑马线由北向南,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,并且主车道方向有警示灯,电动车主被机动车撞到,至今还未苏醒 ,前两天事故鉴定书下来,认定是双方各占一半责任可,并且事故认定书错误百出:事发时间写成是晚上6点,人名也错误,送达的时间延后,认 定书上是5月2日,到直到5月4日才送到,现在对于这份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,责任划分也有异议,应该如何处理?
网友提问:一月前下午3点骑电瓶车过斑马线由北向南,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,并且主车道方向有警示灯,电动车主被机动车撞到,至今还未苏醒,前两天事故鉴定书下来,认定是双方各占一半责任可,并且事故认定书错误百出:事发时间写成是晚上6点,人名也错误,送达的时间延后,认定书上是5月2日,到直到5月4日才送到,现在对于这份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,责任划分也有异议,应该如何处理?
据回答:我国新公布施行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明确规定: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。”
这里十分明确规定,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,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
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损害的是行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,因此,按此规定,能充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,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,是对那种主张“撞了白撞”的有力回击。
该法第76条还规定: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”这里虽有过错责任的体现,但从“减轻”一词来看,仍不失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应当以适应无过错责任为主,过错责任为补原则。
根据这个原则,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:机动车与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,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,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,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;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,双方都有过错,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。